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壮大,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缺乏担保与监管等诸多问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就如何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秩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近年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大都存在以下特点:
民间借贷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借贷手续的随意性。在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双方当事人关系比较亲密,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未办理正规借贷手续,只通过口头协议形式订立了借款合同。
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借据、收据欠规范。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手续中当事人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关系发生时,双方多为口头约定,但庭审时如果对方缺席或否认,将因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而驳回原告对利息的主张。
借款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放高利贷。这类群体大多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他们通过借贷去赚取高额利息,且借贷手续比较齐全规范;计算复利。有些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过清算,将得出的原借款本息金额作为新的借款本金,并以新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
借贷金额较小,借款时间长,易因催款不及时导致丧失胜诉权。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大多未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是由双方约定的,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由于出借人的疏忽,单方面认为只要保证人签了字就一直要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未在有效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建议
民间借贷亟待合法科学定位。一方面要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准确的定义,规范借贷用途,预防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进行非法借贷。另一方面,要强化借贷关系中担保人、借款人的利益保护机制,推行标准的借款合同制度。
民间借贷手续仍需要规范完善。在签订借款合同、借据或其他书面借贷凭证时,协议中应明确写有: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姓名、用途、金额、期限,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应在借贷凭证中明确载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有保证人的也应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
民间借贷要及时催收,降低借款回收风险。借款到期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暂时无还款能力的,可以要求延期还款,并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经多次催要仍无果的,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以备将来诉讼之用。(中国法院报兰晓孙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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