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征收土地除了给土地本身的补偿外,还必须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角度提供多种补偿安置途径,这也是征地补偿中必须做好的工作。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近年来,各地在征地改革实践中积极探索,落实中央要求。此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将这项要求在法律层面明确下来。
11.征地补偿包括哪些费用,都是怎么确定的?
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费用进行重新梳理明确。征收土地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单独作出规定,并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交费补贴。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重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同时,新《土地管理法》对补偿费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耕地年产值倍数法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规定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此外,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级政府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的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12.村民住宅补偿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可以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多种方式实现。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对征地涉及的村民住宅进行补偿。法律还同时规定,对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3.新《土地管理法》是如何体现缩小征地范围的?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规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了空间。同时,对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采用列举方式进行限定,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4.缩小征地范围后,对建设用地有什么影响?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只有符合第45条规定的建设活动,才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时,要对用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不能实施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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