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被告李某在其淘宝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李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侮辱性词汇。
原告在此过程中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并反复阐释其所经营的商品均为正品,但李某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视频等,公开评论原告销售假货。原告起诉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查明,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并未积极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先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被告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被告退货、退款的要求。
法院判定,被告给出差评,并非故意贬损卖家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原告不构成诽谤、诋毁。被告和客服的聊天内容并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在对商品评论过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但是被告将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存在侵权风险。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被告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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