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防癌险”半年后,杭州的王女士查出患乳腺癌,手术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以“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为由拒赔——经杭州西湖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该案日前审结,保险公司被判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0万元和相应的住院津贴,并赔偿利息损失。
2018年3月,王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在某公司为自己投保“女性健康险”一份,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20万元,乳腺癌10万元,其他妇科癌8万元,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住院津贴100元/天”,保费385元,期限一年。
半年后,王女士被确诊为(右乳)乳腺中级别导管内癌,手术切除右乳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她所患属于原位癌,没有达到给付条件。
2019年2月,王女士向法院起诉。她认为,虽然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的条款,但她投保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在线上完成的,自己从没收到任何保险条款、签订任何投保须知,保险公司也从未告知免责声明。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且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一般投保人并不明确“乳腺癌”与“原位癌”的差异,医疗机构确认自己患“右乳腺癌”,应在保险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所患疾病属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属其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但对何为原位癌、原位癌与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区别、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原位癌的解释权归属等,在王女士投保时均未解释、说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险种的目的就是缓解患癌后医疗费的压力,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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