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经常要求我们加班,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但从来没有向我们发放过加班工资,公司表示我们加班后,公司按增加后的产品数量支付报酬,我们已经获得了补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邱丽丽
邱丽丽读者:《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计件工资与加班费是不同的范畴。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是指在劳动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高于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工资。公司虽已按照你们的工作量支付了报酬,但这只是你们根据计件工资制应得的劳动报酬,不等于对你们加班期间的付出作出了补偿。依法公司应向你们发放加班费。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廖春梅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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