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武刘鹏炅董莉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但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一直拒签的现象,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案情
2017年5月2日,图某到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从事救援车辆驾驶工作。图某在职时,某汽车服务公司多次催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图某一直拒签,直至图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离职,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图某要求公司给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审理
对此,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将图某告上法庭,以被告入职后一直拒签劳动合同,不是公司的责任为由,拒绝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则应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判决
最终,头屯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原告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被告图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新疆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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