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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不还校园贷算不算老赖? 最高法: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20-01-03 02:57   https://www.yybnet.net/

最高法: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制图杨仕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校园贷”作为一种常见的互联网消费借贷产品在大学校园里面迅速蔓延扩散。

而频繁爆发的恶性事件将“校园贷”推向公众舆论和政府监管的风口浪尖。

那么,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会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对此,最高法给出了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在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方面,意见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规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关注1

涉“校园贷”学生不纳入失信名单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意见甫一发布,其中关于对在校学生成为被执行人不入失信名单的规定,深受公众关注。

近年,不少在校学生陷入“校园贷”事件,甚至有人因背负债务成为被执行人。为此最高法特意将在校学生群体作为关照对象,专门列进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学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而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从而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由于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学习和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分情况和愿意,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势必会对其在校学习、找工作和创业造成严重影响,从而成为社会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执行的根本解决。

实际上,相关部门一直以来对不良“校园贷”机构进行严厉打击。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柴云乐表示,部分网贷机构仍然无视相关规定,违规“校园贷”依然无法断绝,严重威胁了在校生的成长环境。

在柴云乐看来,最高法最新发布意见最大意义在于震慑继续发放“校园贷”的网贷机构和部分放松“校园贷”风险管控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也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贷”,有利于合规“校园贷”强化风控,违规“校园贷”退出市场,最终维护在校生合法权益,避免“悲剧”一次一次上演。

“部分学生发生了借贷行为成为被执行人,这本身已是一个社会问题,但由于青年学生经济观、财产观都尚不成熟,为了避免次生社会问题和矛盾,在青年学生身心发展关键时期,法院不将学生纳入失信名单,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但刘兆庆同时挑明,不纳入失信名单,并不意味着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学生不能把这条规定当做规避还款责任和义务的借口,他们应当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和敬意。

柴云乐表达了跟刘兆庆相近看法:不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豁免,即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根据《合同法》58条,本金也应当予以返还。他认为,政府、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在校生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关注2

对被执行人可设1至3个月宽限期

除提到“校园贷”外,意见中还有不少亮点。

意见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意见明确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意见同时规定,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意见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意见还提出,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为推进律师全面、深入参与执行工作,最高法同时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律师在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构建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执行人员的良性互动关系,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综合新华社、央视、澎湃新闻、《北京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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