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尊重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需要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鼓励开展村(居)民说事等各类协商,探索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对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应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红白理事会及新乡贤的作用积极治理,吸纳利益相关方、统一战线成员等参加公共事务,让城乡基层既充满活力,又有序活动,实现活力与秩序相统一。
“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只有把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力量激发出来,才能扎实推进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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