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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换手机被网店拒绝 因用户收货后拆封激活法院判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来源:天水晚报 2019-12-09 14:08   https://www.yybnet.net/

手机图像处理功能差

消费者要退货

王先生在扶导公司开设的网店中购买了一台手机。两天后,手机到货了。王先生想试试新手机的拍摄效果,便拿出手机透过窗户拍摄天空中的白云。然而,王先生发现手机拍摄出来的白云有部分呈黑色,远景分辨率不行。他又用前置摄像头自拍,也未达到预想的效果。“这咋还不如我的旧手机呢?图像处理太差了!”王先生很不满意,当天便申请了退货退款。

但是,王先生的退货申请很快就被扶导公司拒绝了。王先生又先后提交了两次申请,但均被扶导公司以手机已激活启用为由拒绝退货。王先生很气愤,“我是激活手机拍摄了照片,但手机外观没损坏,照片删除后也没有留下任何个人数据,为什么不能退货?”

面对王先生的疑问,扶导公司客服的答复是:“亲,一个新手机对应唯一的激活码,通过激活码可以判断手机是否未为正版新机,一旦激活了,激活码就被使用了,无法作为新手机再行出售。”“如果亲认为手机有质量问题,可以去联保点检测,联保点开出检测单我们会予以退换,但没有质量问题且激活了手机,是无法办理退换货的。”

王先生对扶导公司的答复不满。认为“我要退货不是因为质量问题,是因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我收货当天就在退货。”“我们的下单页面上明确了退货标准,手机产生激活后是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的哦。”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便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扶导公司退还其全额购物款。

法院认定

不适用相关规定

驳回消费者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王先生购买手机的下单页面详细载明了手机的商品描述和下单信息,其中注意事项明确标注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需确保手机未激活(授权)、无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无不合理的个人数据使用痕迹、外包装齐全封条未撕毁等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详细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扶导公司关于退换货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王先生收到手机后即拆除外包装并且激活使用,再行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王先生认为,其并没有损害手机任何方面乃至细微处,也不影响二次销售,有权享受退货服务。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扶导公司已在手机销售时对退换货规定进行了合理的标注,尽到了应有的提示义务。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前对商品描述及订单信息应有充分阅读等审慎义务。其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退换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也有相关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即包括电子电器类商品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王先生在庭审中确认其未注意到该手机的退换货规定,其在收货后拆封激活,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观类使用痕迹的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在此情形之下,王先生要求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故此不予支持。

为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购越来越受消费者青睐,不仅是因为送货上门非常方便,还因为大多数网购商品都支持到货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解决了消费者由于不能见到实物、担心到货后不满意的顾虑。然而,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能适用。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七天无理由退换手机而引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定手机激活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驳回了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请。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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