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齐声)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顶层设计,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第一次以中央全会决定的形式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决策。
《决定》旗帜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系统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按下了“快进键”、走上了“快车道”,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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