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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公众号散伙案有破冰价值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9-12-03 06:1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评论员王学义

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四个人一起运营微信公众号赚钱,没想到后来分道扬镳,还为了散伙费闹上法庭。更让人惊叹的是,这个微信公众号最终竟被“估值”为340万元。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国第一起微信公众号合伙运营团队退伙财产分配案件。(12月2日央视)

这起案件刷新了很多人的认知。比如,很多人都知道微信公众号做好了可以赚钱,但很难想象一个公众号估值高达340万元。而且,这并非某些网络机构带有水分的“估计”,而是法院综合了微信公众号自身的一些特点,还有预期收益等之后,所统筹作出的科学评估,这也是审判的重要依据。可以说,这起案件首先让人们认识到了虚拟财产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据报道,2016年,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共同设立了一个微信公众号,以赵某个人名义注册并开设银行公共账户,四人分别或联合署名发表文章。截至2017年7月,该微信公众号已累计收入300余万元。随后,四人产生分歧,赵某自行修改了账户密码,导致公众号的合作运营无法继续。因此,三名合伙人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公众号及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赵某向三原告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因为此前尚无类似案件出现,该判决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破冰意义。其一,将涉案微信公众号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它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其他网络资源,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其二,将合作运营公号的四人,认定为个人合伙关系,因为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其三,承认了微信公众号的商业价值,因为其具有盈利模式和商业盈利价值。法院所做出的这些认定,都具有某种开创性。随着法槌最终落下,假如今后再发生类似案件,此次判例将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同时,这起案件也给公众带来不少启示。比如,对于时下流行的“内容创业”团队来说,最好先围绕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建立公司,将账号注册为公司账号而非个人账号。这样一来,账号注册人会被微信认定为所有权人,假如日后合作结束,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问题,更加便于依法处理,容易算出一笔明白账,也便于“好聚好散”。

另外,此案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对虚拟财产应有更明确的法律定位。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目前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今并不明确。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微信公众号等虚拟财产该如何写进法律,理应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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