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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学生只有《惩戒规则》还不够 还需细则

来源:澎湃新闻 2019-12-30 08:05   https://www.yybnet.net/

【编者按】今年以来,教育系统的改革措施频频出台,教育领域迎来“新、高、实、深”的新变革。迈进新时代,基础教育“减负”争议如何破解?怎样做好“00后”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职业教育迎来春天,能否吸引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大学教育培养制度是不是该变一变?

核心提示: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虽然结束,但关于“教育惩戒”的话题仍在法律界、教育界引发广泛讨论。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余雅风。受访者/供图

记者|李卓谦

责编|田 雄

11月22日到12月22日,教育部就《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经结束意见征集。

近日,本社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余雅风,就《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既是赋予惩戒权又是对惩戒行为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对此,余雅风认为,《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甚至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措施,但从惩戒的力度看,并没有超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使是严重惩戒,也是在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处分”的形式之内。但是,她也表示,未超过之前“处分”惩戒的力度,并不意味着《征求意见稿》确立的教育惩戒制度功能缺失。

在此之前,由于缺乏必要的授权性规定,教师正常的批评、教育行为均有被认定为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的风险,导致教师不敢管理学生,学生缺乏规则教育。学生则抱有“老师故意找茬”“看我不顺眼”“故意对本人打击报复”等心态而产生报复老师的想法。

“《征求意见稿》关于惩戒制度的建立,确立了教师在教育中实施惩戒的权力。”余雅风说,其中对不同惩戒形式的具体规定,适应了中小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普遍性、随机性、显著轻微性等特点,有利于教师根据学生失范行为的表现,采取适当的、有效的惩戒措施。对不同惩戒形式的具体规定,可以使学生预先知晓或估计自己所实施行为的不利后果,从而自觉减少、杜绝违纪行为的产生。

余雅风认为,国家通过立法授予学校和教师实施惩戒的权力,就是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对惩戒行为和惩戒的实施进行限制,防止体罚行为,滥用惩戒的行为。她也强调,“学校和教师要严格遵守惩戒规则的要求,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除此之外,余雅风也直言《征求意见稿》作为全国统一适用的教育部部门规章,有些规定很难做到很具体、很细微。因此,需要通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学校制定内容更为具体的校规,对各种惩戒的实施进行规范,防止误用、滥用。

可操作性强,但要把握好度

余雅风说,《征求意见稿》强调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作为教师必须遵守;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原则、范围、具体形式及程序,使教育惩戒的实施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关于校规制定的要求,不但使教育惩戒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学校、教师的专业性、主动性,同时有利于相关知识在教师中的转播,也有利于学生、家长的把握。

“可以说《征求意见稿》还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好必要的度。”余雅风说,教育是一项复杂的人学事业,教育惩戒制度要符合育人这一崇高的价值,作为一项典型的教育法律问题,需要符合教育和人的发展规律,“教育惩戒总体说属于教育的内涵,需要依据专业素养进行,进行制度设计就不能脱离教育这一复杂现象的内在要求。”

余雅风认为,应对惩戒的形式及划分的意义进行思考,从而了解其实施过程的要求。

从惩戒的作出主体看,一般认为,教师作出的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学校作出的惩戒是一种行政授权。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惩戒形式中,即时惩戒一般由教师作出,事后惩戒则应由学校作出。

从学生的发展阶段看,由于学生的认知不同,心理学认为同样的惩戒形式对不同阶段的学生效果不同。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惩戒形式的适用,应在小学、初中、高中不同教育阶段而有所不同。

《征求意见稿》本身就是最大的亮点

余雅风介绍说,计划体制下,我国中小学校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政府所做出的包括开除学籍在内的处分、罚款、强制转入工读学校等规定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而教育体制改革以及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确立了学生、教师、学校的独立主体地位,也使学校运行、学生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

“实现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实现了良法之治。”余雅风表示,教育法律制度应该符合教育的规律,适应教育以及育人的内在要求,“《征求意见稿》是学校教育管理制度的一个突破。”

在余雅风看来,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只有对“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禁止性规定和中小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并未专门规定惩戒和惩戒权问题,而体罚与惩戒从字义或内容上看又有交叉,就导致了一部分人认识上的混乱,将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造成了社会上对于“惩戒权”存在一些争议。

余雅风说,部分家长不懂教育,不明白什么是教育惩戒,一味地偏袒、溺爱子女,盲目要求教师只能对其子女“赏识教育”;一些媒体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歪曲、炒作,对学校处理学生的事件大肆渲染,使公众对教育产生不信任心理;一些学人缺乏对教育以及教育惩戒的研究,随意发表惩戒即体罚的言论强化了误导;一些部门回避、无视教育的内在规律,只注重媒体宣传、所谓学生的绝对权利,忽视教育应有的矫正功能,因此“在这种情势下,适应教育以及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发布《征求意见稿》本身就是最大的亮点和突破”。

从具体内容看,提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教育惩戒的具体形式及程序、要求学校制定校规以明确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规则、强调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等都是重要内容,值得各界关注。

建议通过修改上位法和制定细则以保证实施效果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7条、第78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余雅风认为,修改后的教育法中关于学校管理权以及处分权的规定就成为教育惩戒的依据。但由于“处分”一直以来都有其特定的涵义,很难成为惩戒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应借教育法、教师法修订之际,确立教育惩戒权,以使《征求意见稿》确立的教育惩戒制度、惩戒权具有上位法依据。”余雅风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余雅风认为,学校的惩戒权与教师的惩戒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因而在惩戒的形式、实施的程序、学生的救济方面会有所不同,未来应加以细化,通过教育部门规章和学校校规,分别作出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禁止出现的6种行为。余雅风表示,尽管教师法规定了体罚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但都没有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进行界定,这导致实践教育中的合理惩戒可能被学生、家长、社会,甚至教育行政部门视为“变相体罚”,教师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时时面临家长“校闹”、被指控为违法的风险。

因此,她建议应在《征求意见稿》中加以解决,通过否定性行为的列举明确界定体罚及变相体罚,解决体罚以及变相体罚内涵的不确定问题。

新闻延伸

业内人士:“惩戒权”不可或缺

关于“惩戒权”,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到底该如何理解“惩戒权”,是不是有必要赋予教师“惩戒权”,如何把握惩戒的度,都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容易被误解的“惩戒权”

提到“惩戒”,很多人会首先想到“体罚”,因而导致了一些人对于赋予教师“惩戒权”呈现出消极的态度。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余雅风表示,惩戒,是学校教育的应有之义,作为一种制度形式,教育惩戒在学校教育中不可或缺。

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曹辉认为,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对学生违规行为做出职责范围内的惩罚或制裁。“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核心内涵,是教师依据教育目的和教育规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不合范的受教育者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失德教师带来的“信任危机”

长期以来,教师随意辱骂、体罚受教育者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案件屡有发生,这引起了人们对教师惩戒高度敏感。

曹辉认为,许多教师因为害怕侵犯受教育者的权益而在教育实践中自觉放弃了对受教育者行使惩戒的权利。长此以往,教师开始对违纪受教育者的惩戒感到力不从心,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畏首畏尾。更有甚者,一些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反遭到报复、侮辱、殴打,直接导致教师惩戒在客观上流失严重。

“显然,作为教育,如果专业权利没有切实的保障,必然在履行“促进受教育者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专业义务上陷入弱势与乏力的困境。”曹辉说。

教育部在去年年底印发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在今年4月、7月和12月曝光三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件以整顿师德师风。

对此,余雅风表示,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学校是代表国家具体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向青年一代学生传授知识的重要场所,维护正常教育秩序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学校教育的必然要求。

“惩戒权”需要由法律规范

针对在校学生出现的一些不当行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余雅风认为这种惩戒在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适用范围以及作用是极其有限的。

余雅风介绍说,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发展阶段以及行为特点,世界各国以及地区都规定了适合中小学生身体、智力、德行发展的教育惩戒制度。因而她认为非常有必要出台《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曹辉也认为非常有必要从教育立法、教育培训等方面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作切实的保障研究,重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限、方式、监管等问题的研究。

他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教师惩戒的法律法规细则,真正体现教师惩戒权的可操作性,从而实现教师惩戒的有法可依,推动依法治教。

原标题:《“教改”之问④ |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尺度如何拿捏 余雅风:《征求意见稿》是学校教育管理制度的一个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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