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一男子李某收取购房人3万元定金后拒不承认,被购房人王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结合现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法认定李某收取王某3万元购房定金情况属实,并判决李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据介绍,2018年1月26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李某将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一栋房屋出售给王某;房屋总价3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首付购房定金3万元,剩余33万元待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当天,李某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均交给王某。
不料,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3月1日,王某要求李某返还3万元,李某同意归还。但此后李某却矢口否认收到定金的事实,王某遂诉至法院。
青云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首付购房定金3万元,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给付凭证或被告出具的收条,但综合被告当天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均交给原告的事实,及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记录,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能认定原告已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交付了3万元购房定金的事实。
被告李某明知涉案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仍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原告购房定金,被告应对房屋买卖
不能成交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最关键的是,被告李某否认收到原告购房定金3万元的事实,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更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某“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想赖账3万元,却终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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