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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出口遇上CITES公约:濒危物种贸易风险知多少?

来源:澎湃新闻 2019-12-25 18:44   https://www.yybnet.net/

近年来,关于犀牛角、穿山甲、珍贵木材、象牙、红珊瑚等动植物及制品走私或违规的报道不断见诸媒体,而有些科研机构和行业如木材、生物制药、农林产品进出口及加工企业等有时还会遇到进出口上述动植物的问题而遇到监管合规的问题,因此如何合法合规地从事相关货物进出口成为不少相关企业或个人比较关心的话题。

其实,这类动植物之所以受到海关监管和打击,主要是因为它们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所列的物种。1975年7月1日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也称《华盛顿公约》,英文简称CITES,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限制从而对野生动植物族群进行保护,从而使得人类能够永续使用此项资源。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一、CITES公约与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CITES公约以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其将野生动植物物种分为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公约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贸易。附录二为目前无灭绝危机,但其国际贸易需要进行管制的物种。而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可进行区域性国际贸易管制的物种。

CITES公约的影响力并不仅仅局限于野生动植物的贸易,它还对缔约国的立法、执法、物种管理、国际合作等提出相关的要求,对于履约不力的国家,CITES公约组织还可以对其实施贸易制裁,进而影响制裁国的经济利益。

我国作为CITES缔约国,履行公约国际义务的重要手段就是实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制度。而我国对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主要依据的是《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按年度对外公告,《目录》包括CITIES公约附录中列举的濒危物种外,也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列入《目录》的动植物商品,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出具《允许进口/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也就是行业内俗称的“濒危证”。

目前,我国对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全口径管理”,也即意味着:

一方面是各种进出口或进出境形式均在管理之列。无论是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等其他形式,只要进口《目录》中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海关均可按规定进行监管。

另一方面是“可见即管”。除了动植物活体或标本外,濒危物种管理范围还包括: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甚至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也适用《物种证明》管理。

二、CITES履约中的实务难点

(一)公约调整与国内法衔接上存在滞后

CITES公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而是不断根据物种的濒危和贸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每三年一次的缔约国大会,往往伴随着大量的附录、决议、决定等的修改、增加、删减。大会正式通过的修正案,允许缔约国以书面形式向公约机构提出保留,如未作保留的,则自修正案通过后90天,对缔约国生效。每一次变动,也不仅仅是文字的调整,更是对具体履约事务及其措施的调整。因此,这也对缔约国的国内政策衔接提出了挑战。

例如,近年来,CITES公约正不断加快将其管制范围向各种木材特别是热带木材树种的延伸,这对我国的红木和非洲大型原木进口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笔者就经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月9月24日至10月4日,CITES公约第十七次缔约国大会召开,这次缔约方大会将超过260个野生植物物种列入公约附录,其中多为用材和观赏植物,其中有三种古夷苏木——德米、佩莱和特氏古夷苏木,被列入附录二,即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需要经营者在进出口时出具《允许进口/出口证明书》。

该附录修订案正式生效于2017年1月2日。然而,国家濒管办与海关总署直到当年8月才联合发文(2017年第6号公告)明确更新后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2017年8月1日生效。

某木材进口商从刚果(金)采购了一批德米古夷苏木,采购合同签订于2016年11月,装船与发货于12月中旬,到国内港口入境申报时,公约附录已经生效。然而由于木材订购与发货时该树种尚未被列入CITES附录中,因此无法从出口国办理《允许出口证明书》。而相关过渡期进口申报的处理办法,也未见明文公告。为便于及时清关,进口商将货物更改名品为非濒危的爱里古夷苏木进行申报入关。后中国海关认定该木材商通过改变木材品名,将本为公约附录二监管的树种伪报为非濒危树种,从而逃避海关监管,故海关缉私部门以该木材进口商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相关物种鉴定困难

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对外交流频繁,有越来越多的来自世界各地的CITES附录物种进入国内市场,不少物种在国内根本没有同科的动物,或同属的植物,例如动物中的悬猴科(Cebidae)、吸蜜鹦鹉科(Loriidae),植物中的古夷苏木(Guibourtia)。有不少物种在国内甚至没有任何的学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国内鉴定人员准确地确定物种是很困难的。而没有准确的物种鉴定,执法人员很难切实地开展相关物种的保护与违法犯罪的打击工作。

再以前文的案件为例,国内现行的国标GB/T32769-2016《非洲热带木材树种鉴定图谱》中仅有古夷苏木属的标准,而没有具体树种的标准。事实上,古夷苏木属下共有十三种树种,目前列入CITES附录中进行管制的仅是其中的德米、佩莱和特氏三种古夷苏木,其他的古夷苏木仍然是非濒危的植物可以进行自由贸易,如果鉴定人员依据国内现有的红木标准,事实上很难鉴定出准确的树种。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实务中遇到的难点,笔者提出如下几个观点,供商榷与参考:

(一)加强国内立法与公约的衔接

CITES并非自执行公约,国内法在执行CITES公约以保证关于濒危物种的合法、可持续、可追溯的交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参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官网National Legislation板块的介绍)。这意味着在各成员国还未具备相关法规或措施时,公约将无法直接适用。CITES公约只有通过边界和国内持续保持最新性和有效执行性的适当的国内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适当的国家法律法规,是负责执行公约的国家机构有效控制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关键,这也是确保缔约国遵守公约规定的先决条件。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在涉外民商事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直接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只能经过转化才能在中国得以适用。而在刑法领域中,通说认为,国际条约、风俗习惯、法院判例等都不能直接地被法院以刑法的直接渊源进行引用裁判(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因此,适用国际公约更应该谨慎,如考虑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是否协调,是否需要采取暂不批准、声明保留、修改法律等措施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因此只能经过转化才能在国内得以适用。

具体在走私犯罪中,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野生动植物列入具体犯罪的打击范围中。但该司法解释对于应如何适用更新后的公约附录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结合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则,罪刑规范不但应由法律来制定,而且应由明确的成文法律来加以规定。公约附录的变动,也应当经成文的国内法律法规的转化后,方可成为刑事司法的依据。

(二)加强相关国际合作

作为国际公约,尤其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公约,其执行必然需要相关国家执行过程中进行合作。

一方面是加强物种信息的国际沟通,CITES附录所列举的是散布在全球各地的濒危动植物,没有一个国家可能全部集齐所有物种信息,因此,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以便他国执法者能准确知晓所监管的对象,以免出现“指鹿为马”“张冠李戴”的情况。

另一方面是加强执法信息的国际沟通。不少此类非法贸易是存在国际分工的,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和渠道,资金的流动、运输工具和犯罪集团都可能是国际化的,这些都需要各国执法部门通过国际合作来进一步掌握。

(三)相关进出口企业重视

CITES公约作为多边环境协议,各缔约国都有履行公约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可以说,公约中规定的各类物种进出口业务势必受到各国的严密控制。与此同时,CITES是一个不断在调整和变动的公约,其中仅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举的濒危物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而每次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范围变动都会直接影响实务中海关和林业执法部门对查处对象的认定,而纳入附录Ⅲ的物种,则在出口环节受到一定限制。

站在商业的角度,建议企业对CITES公约多一点关注,对市场多一分敏感,及时了解公约的变动,对于明确即将纳入附录的物种可以在90天的过渡期内做好充分准备和安排,或许可能减少因贸易管制带来的冲击。

从法律的角度,建议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尤其是公约的变动与生效,将直接影响海关监管政策。另外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即便存在物种鉴定、公约变动过渡期等问题,未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入罪,如因未如实申报而导致偷逃税款个人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的,仍然存在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风险。

我国是CITES公约缔约国,也是很多重要原材料的进出口大国,我国农林产品进出口和加工企业,例如红木行业相关企业,以及林业管理、海关等执法部门应该更好地了解CITES公约所管制的物种种类,了解货物来源的合法性,严禁非法贸易,规避和化解我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和困难。

(作者胡岚岚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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