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机丢失,辗转派出所调取监控,寻找无果。为发泄情绪,忠县一男子点燃县委、县政府的国旗。12月23日下午,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忠县城区因酒后丢失手机,遂报警求助,并先后到忠县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监控视频,均未能找回手机。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离开忠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步行前往宾馆。当步行至忠州街道红星广场国旗台附近时,为发泄未将遗失手机找回的不满情绪,刘某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旗杆绳烧断,国旗掉落至国旗台,后刘某再次用打火机将国旗点燃后离开。同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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