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8岁的莫先生与许女士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然而,儿子出生后身患一种名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的重病,让这个家庭不仅背上了阴影,更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2018年4月,莫先生想到了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
4月15日,莫先生在水滴筹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他在筹款时说:“我是为我身在重症监护室的孩子发起求助的……这5个月来,孩子饱受疾病折磨,为了给他看病已经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欠下了20多万的外债,医生说要做好长期的治疗准备,后续至少要40万元左右的治疗费用,但我们家就是工薪家庭,我和妻子的工资根本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治疗费用,可谁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孩子被病魔折磨呢?他是我们家唯一的希望啊!……”
当天15时31分,莫先生的申请被审核通过。至次日21时55分筹款截止,共筹集款项153136元,捐款次数6086次。筹款期间,曾有人举报莫先生家有门面房出租收益。16日,莫先生按照水滴筹公司要求增信,他辩解门面房是孩子爷爷的收入,其夫妻二人没有工作,妻子刚刚找到工作。
筹款结束后,莫先生立即向水滴筹公司提出了提现申请,资金用途表述为用于孩子抗排异、抗感染和心脏治疗。4月18日,水滴筹公司将筹款153136元全额汇款给莫先生。
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死亡。7月27日,也就是莫先生之子去世后的第5天,妻子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孩子父亲是拆迁户,家里有房,还有店面……”
之后,水滴筹公司要求莫先生提交增信信息,莫先生称“申请过两个基金共6万元后看病花费约3万元,余下的在医院还没动用孩子就没了……”并表示水滴筹余款愿意拿来做慈善或退回。
2018年8月27日,水滴筹公司正式向莫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先生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为此,2018年9月,水滴筹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莫先生之子2017年11月诊断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先后产生医疗费总计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除水滴筹筹得的款项外,2018年1月爱佑慈善基金会资助4万元汇款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018年3月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救助2万元,2018年7月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救助28849.71元。后因莫先生之子病逝,爱佑慈善基金会资助款在医院账户有结余3万元,该3万元被取消。上述救助款总计88849.71元,扣除结余取消的部分,莫先生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也达到58849.71元,且前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筹款前,但莫先生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
同时法院还查明,莫先生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女士名下财产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先生与赠予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予合同关系。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故对水滴筹公司要求返还筹集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水滴筹公司未尽到严格形式审查义务,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但该审查瑕疵不能成为莫先生减免违约责任的合理抗辩和合法依据。
最终,法院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
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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