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条例(草案)》11月27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单列专章,从源头治超、联合治超、科技治超、信用治超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作为强化超限运输治理的发力点。
“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一直是公路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关于<浙江省公路条例(草案)>的说明》表示,考虑到内容较为重要、复杂,因此单列一章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等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过最高限值行驶的,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货物装载单位应严格按照限值标准装载和配置货物,不得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超限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每辆次1000元~5000元罚款。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公路上设置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可根据需要,按国家规定开展超限运输流动检测。
根据《条例(草案)》,发现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在不影响公路通行的地点自行卸载至符合限值,并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卸载的,不得上路行驶。被检查车辆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或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点,或通过短途驳载、弃车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拖离或扣留车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及省的规定,记录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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