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据11月24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几种类型。
长期以来,由于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特别是,惩戒过当事件频发,损害了学生的诸多权益。
现在,教育部出台新规,明确教师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这就使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变得有法可依。教师可以行使教育惩戒权,并不代表可以滥用惩戒权,对犯错学生,还是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
因此,明确教育惩戒权,更须规避“以罚代教”。各地不妨在严格执行教师教育惩戒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对惩戒教育进行规范和细化,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修改《教师法》,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达到教育学生、保障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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