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是否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考虑到一些县乡农村基层地区组织承接主体不足,以及政府采购法允许自然人作为供应商等因素,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承接购买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向其购买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不得将其异化为变相用工。
二、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能作为购买主体也不能作为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如果允许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鉴于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宜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公益服务能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不意味其承担的公共公益服务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如果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向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但坚决防止一边向社会力量购买、一边出现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现象。
四、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在未确定分类前,不宜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待其明确分类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五、确定承接主体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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