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拍赵文林(右上)全家福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图
被视为一起命案嫌疑人后,河北衡水市故城县男子赵文林疑遭刑讯死亡。赵文林死后,经检察机关阅卷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赵为凶手。同时,参与刑讯的两民警被检察机关以涉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
澎湃新闻此前独家披露了这起发生在1993年、时间跨度长达25年之久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
两民警被公诉后,25年间始终未受审判,其中一人甚至在故城县公安局继续工作19年后退休。直到今年5月,两名被告人均自然死亡,故城县法院裁定该案终止审理。
今年6月,赵文林的家属向故城县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生活费等共计400.366万元。
近日,赵文林家属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先后被故城县公安局、衡水市公安局驳回。公安机关均认为,该案于事发当年已赔偿完毕,且案件发生于《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前,该法不溯及既往。
赵文林家属11月10日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不服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将于近期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此前,赵文林家属已向衡水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控诉信,要求对曾经涉嫌参与刑讯逼供的尚在世的7人进行追责,并追究相关办案部门的涉嫌渎职之责。
家属曾与办案机关签署协议,并签下保证书。
涉刑讯致死,两民警被诉后未受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3年,故城县西半屯乡21岁女子于某某被强奸、抢劫、杀害,时任故城县公安局局长秘恩孚、副局长周立海带领干警及衡水地区公安处刑侦大队长崔作光等人展开侦破,建国镇柴油三轮车司机、41岁的赵文林被列为重大嫌疑人。
案卷材料显示,经故城县公安局领导及干警集体商议,决定于1993年2月23日晚对赵文林展开“突审”。时任故城县公安局局长的秘恩孚在建国派出所组织干警研究了突审方案,周立海(时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安排高金山(时任县公安局刑侦队长)为主审,参加干警有姜书峰(时任县公安局刑侦一队副队长)、张子牛(时任县公安局侦查员)、刘风国(时任县公安局侦查员),其间崔作光、鲍石山(时任县公安局刑侦队长)、袁方林(时任刑侦队指导员兼法医)、王建民(司机)、徐章坤(司机)也加入突审。
“突审”于2月23日晚11点左右开始,持续了约5小时。一份故城县检察院关于该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显示,在这段时间内,干警对赵文林“上绳”三次,上“大背拷”一次、把木棍穿在大背铐中间抬,用手摇电话机多次电击,打耳光、用皮带抽臀部、用脚踩小腿肚子等。24日凌晨近5时许,赵文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赵文林死后,经检察机关阅卷,认为赵文林涉嫌的奸杀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赵为凶手。
此后,赵文林家属与当地有关部门达成协议,于1993年分三次收到五万余元救济费,并写下保证书,“关于赵文林死亡一事,公安机关和我们家一无冤、二无仇,为了执行公务,我们全家要求,不追究公安干警的刑事责任,及其他一切责任”。
与此同时,衡水地区(现衡水市)及故城县检察院对该刑讯逼供案调查后,于1994年7月3日对原衡水地区公安处刑侦队副队长崔作光、原故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周立海以涉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
然而,由于崔、周二人对赵文林死因提出异议,经再次尸检,故城县检察院、政法委多次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办案程序,未获答复。1995年10月,故城县政法委上报上级部门,要求省政法委对该刑讯逼供致死案作出答复,“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县院实难无法处理(注:原文表述)。特呈送分院受理并请分院移送地区政法委处理此案”。
此后,该案陷入长达23年的停滞,其间,崔作光去世。
赵文林家属称,与相关部门签署协议时,他们并不知道有两民警被以涉嫌刑讯逼供罪立案侦查。近年来,随着赵文林子女逐渐长大,家属重启追责后,该刑讯逼供致死案的完整案卷浮出水面。
家属的追责引起故城县检察院的重视。2017年8月24日,故城县检察院对尚在世的周立海再次以涉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因64岁的周立海身患多种疾病,无受审能力,该案未曾开庭。2019年4月,周立海死亡,次月,故城县法院裁定该案终止审理。
至此,该案已距故城县检察院首次起诉过去了25年。
10月23日,衡水市公安局驳回了赵文林家属的国家赔偿申请。
国赔申请被驳: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案件终止审理后,赵文林家属向故城县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生活费等共计400.366万元。
2019年8月20日,故城县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审查认为,案件发生后,时任故城县主要领导亲自协调经济赔偿、子女照顾等善后事宜,并达成协议。1993年4月4日,故城县公安局给付赵文林家属人民币1.6万元,1993年4月27日,签署协议,故城县民政局分期给予赵文林家属人民币3.5万元。截止到1994年7月11日,赵文林家属收到政府赔偿金共计5.1万元人民币(1992年故城县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563元,河北省全省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2156元)。
上述决定书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批复,该法不溯及既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前且已赔偿完毕。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赔偿的,不再处理。
此后,赵文林家属向衡水市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赵文林家属认为,虽然该刑讯逼供致死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但终止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之后,且当年收到的民政局5.1万元为“生活补贴”,并非赔偿金,与国家赔偿性质完全不同,不能因此而抵消其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19年10月23日,衡水市公安局以相同理由驳回了赵文林家属的国家赔偿申请。赵文林家属不服,称将于近期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曾代理多起国家赔偿案的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告诉澎湃新闻,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批复,1994年12月31日前发生且已执行完毕的,按照之前的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行为持续到1995年以后,如1996年出狱后改判无罪,就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就本案来说,对赵文林的刑讯逼供行为早已结束,应当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因赵案的刑讯逼供行为没有持续到法律实施之后,该案应当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虽不适用,不代表其不能获得国家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前述批复,“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赵家人此前获得政府给予的5.1万元不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有权再次申请赔偿。
此外,赵文林家属还向衡水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追责控告信》,称根据案卷,当年公安机关共有11人参与了刑讯逼供,如今4人已离世,其他7人仍在世或在职,要求追究上述7人参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之责。同时,家属称,该刑讯逼供致死案在25年间诉而不审,要求追究公安、检察机关的涉嫌渎职之责。
赵文林家属称,根据衡水故城公安微信公号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消息,曾参与刑讯的曾任故城县公安局刑侦一队副队长的姜书峰,仍担任故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被评为2019年第一期“时代新人·衡水好人”。该消息称,姜书峰从警37年,“不畏艰险,强力攻坚,屡屡攻克大案要案……用真诚与真爱赢得人民群众的赞许”,他曾四次被河北省公安厅授予“全省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连续十几年被故城县公安局评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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