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武宋晓华赵丽丽
近日,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债权人王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姜某被免除担保责任。
案情
2009年7月5日,彭某在王某经营的砖厂赊购价值9万元红砖,姜某为该笔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姜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了字。但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间,亦未约定担保人姜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
合同期限届满后,多年来王某数次向彭某催要款项,均未果。于是,王某将彭某、姜某一起告到了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支付货款,并由姜某担负担保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与王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予以认定,彭某应向王某偿还欠款。但对于姜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未约定担保期间,王某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姜某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姜某可免除保证责任。
说法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应该及时行使债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如果不及时主张权利,也可能对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相关法律对担保期间做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在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同时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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