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立法草案提交二审。与一审草案相比,内容进一步聚焦科创中心建设的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
11月1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听取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人大了解到,此次草案修改稿目前共十章六十四条,分为四大板块。第一板块为“总则”,明确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科创中心的建设目标、总体要求等内容。
第二板块明确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创新能力、完善承载区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第三板块则明确科创中心建设在人才环境、金融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服务保障与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第十章“附则”为第四板块。
具体来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创新主体建设”中,主要对如何激发参与科创中心建设各主体的内在活力作出规范。与一审草案相比,此次除了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之外,也将“个人”纳入创新主体范畴,体现创新模式和形态日益多样化的趋势。
关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活力,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有关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具体措施。
如,拟规定本市通过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开展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为“承载区建设”,聚焦张江,并对加强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建设作出规范。其中,对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张江科学城建设,这“三个张江”的定位和关系进一步明确。同时,新增一条,明确张江应当与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等区域联动,增加“放大辐射效应”。
在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中,新增一条,拟规定市知识产权部门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产权检索查询、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护等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草案修改稿新增一章“服务保障与监督”,将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的内容予以整合,充实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成果,凸显政府管理服务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作用。
其中,在科创人才的优待与便利上,拟规定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在办理居住(留)证、户籍、工作许可、出入境手续以及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待与便利。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周景泰在报告中表示,此次法制委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着力把握5点原则:一是站位上进一步体现实施国家战略应有的高度,展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目标愿景和推进路径。
二是定位上进一步体现基本法、保障法、促进法的特点,勾勒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
三是内容上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科创中心建设的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
四是在逻辑上进一步突出“激发创新主体”“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聚焦承载区建设”“优化创新环境”这一逻辑主线。
五是表达上进一步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将政策文件用语修改为法言法语,并精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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