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利用抢票软件收取佣金代抢火车票,江西籍男子刘某因犯倒卖车票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再次将倒卖车票罪置于舆论漩涡之中。刑法专家建议,随着车票实名制的实行和网络科技的发展,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利用抢票软件有偿代购实名制火车票是否构成犯罪一直存在争议,有关机关亟须对此作出权威解释,尽快划清这种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11月9日《法制日报》)
网络购票平台的建立,也催生出了有偿抢票生意,一些有偿抢票平台,对此“服务”趋之若鹜,这显然是铁路部门始料不及的,也不是人们希望看到的结果。然而,有偿抢票可以“插队”,如果抢到一张票,乘客需额外支付价格不等的“抢票费”。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购票秩序,加重了乘客出行成本,而且加剧了“一票难求”困境。特别是,网络“黄牛”代抢火车票逐利,也是一种非法倒票行为。可见,江西男子刘某通过抢票软件帮他人抢票,被判犯倒卖车票罪,获刑1年6个月,也是咎由自取。
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对照此规定,从事有偿抢票的网络“黄牛”刘某,票面数额123万余元,获利31万余元,已经构成倒卖车票情节特别严重,理应追究刑责。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黄牛”的横空出世,折射出铁路部门在售票管理上还存在漏洞,给了有偿抢票可乘之机。由于票务工作还不尽如人意、售票渠道不够通畅,导致一些乘客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不得不把”一票难求”的难题,交给网络”黄牛”去解决。这显然值得多方反思。与网络“黄牛”交易,乘客利益受损还在其次,关键是助长了网络“黄牛”的嚣张气焰。铁路公安部门应研究火车票实名制下,网络“黄牛”倒票的新动向、新手段,进一步加强票务管理,主动打击非法倒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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