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赵春青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余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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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一养生馆员工因业绩不达标被罚吃朝天椒后引起身体不适”的事件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诸多争议。迫于舆论压力,最终涉事用人单位以承诺赔付员工医药费收场。
现实中,关于企业“奇葩处罚”“奇葩规定”的话题总能引发诸多关注。如:谈恋爱要汇报,未满30岁的女职员不能生育,业绩未达标罚吃蟑螂,公司答谢会跪拜客户,每天必须评论老板微博,等等。
职工遭遇这些奇葩规定和处罚后,常常面临是该忍气吞声保住工作,还是与“任性”企业撕破脸去依法维权的两难境地。即便是想维权,又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依据?通过什么渠道?这些问题受到劳动者关注。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今年26岁,在一家房地产售楼部做销售已经有两年多了。
我对这份工作非常喜爱,浮动薪酬也比较有吸引力,但是随着这两年地方购房政策的收紧,房子这两年也不太好卖了。今年6月份以来,公司管理层人事变动,为我们这些一线的销售人员定下许多新规矩,一些“变态”的绩效惩罚措施让我们难以接受。不少员工迫于压力,只能选择离职。
目前,公司把我们分成六个人的小组,定下销售额,月底评估一旦完不成任务,整个小组都会受罚。惩罚措施除了扣工资、举牌游街做广告,近来更是变本加厉。
有同事因为业绩差,被罚在总结会上当着所有员工的面说100遍“我是笨蛋”“我要变强”。我感觉这样的处罚特别不尊重员工。曾有同事对这种处罚措施表示不满,跟公司反映过,得到的答复是,少数服从多数,“不愿意干可以辞职”。
现在的我很纠结,想离开,但毕竟找一份适合的工作也不容易,而且现在每月还着房贷,经济压力也比较大。但留下来,又觉得公司的这些做法太过分了。
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在不辞职的情况下,我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郑州 苏硕
为您释疑
苏硕:
很高兴为你释疑。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仅有权依据合法且经公示的规章制度进行奖惩。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单位这种带有人格侮辱的惩罚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如果因为员工业绩不达标而羞辱式地惩罚员工,涉嫌侵权,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这里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奖惩时,两点前提得恪守:一是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二是应尊重员工的人格和尊严。要意识到,员工也是人力资源,对待员工的态度还关涉自身企业文化的彰显。“奇葩处罚”非但可能触犯法律,还可能把企业文化给“罚”没了。
现实中,我们也知道,员工遭遇奇葩处罚,由于处于弱势,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劳动监察部门在用工检查时,也应该加强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对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奇葩处罚和规定,应依规处理、及时纠偏,将那些突出个案作为典型处理,才能惩前毖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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