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9日,储户王良(化名)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东莞石龙支行开立银行卡及存折。王良于2015年3月20日早上在家里收到手机短信提示,银行卡账户被他人于2015年3月20日3时29分通过ATM机分两次转账了7600元及扣除手续费38元。
王良随后报警并多次与建行石龙支行协商赔偿事宜。
王良表示,银行卡及存折一直亲自保管,从未借给他人或丢失。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建行石龙支行未做到银行卡防克隆、防盗取,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7638元及利息2.42元。
作为被告的建行石龙支行则认为,存款被他人从ATM机上转走,主要是储户的责任。被告的代理人表示,王良提供的证据是王良账户的取款证明,王良称银行卡被他人盗取款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本案的事实不清;其次,王良应对密码及银行卡负妥善保管义务,如果发生被他人取款的事实,必然是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发生泄露。由于密码及银行卡是王良保管的,王良应承担保管不当的责任。建行石龙支行还为王良开通了短信通知,已尽到保护义务。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8日判决认为,建行负全责。建行石龙支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该支行认为案涉损失是由于密码泄露导致,但是王良并未举证证明泄露密码的责任在建行石龙支行。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官程春华认为,银行作为经营存取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有责任正确识别真伪银行卡,并防范伪卡交易的进行。本案中,建行石龙支行未能正确识别伪卡导致案涉交易的发生,建行石龙支行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建行石龙支行不能证实刷卡消费地点存在安全隐患,其他卡内资金往来均为在银行柜台办理或者ATM机上操作发生,建行石龙支行未能举证证明储户王良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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