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是否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二、问:在实务中,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可能存在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的情况。例如:某纳税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0000元,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进行更正申报或者在5月所属期时补计提?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机票款进项税计税基础为(票价+燃油费附加),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不可以作为进项税的计税基础。每次计算进项税的时间需要拆分,实际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作为计税基础对进项税的影响金额并不大,建议直接按照支付金额来计算进项税,可大大提高办税效率。
答: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
四、问: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如果纳税人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无论该纳税人2020年是否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均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本报记者白圩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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