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女方应返还200万元彩礼
本案原告连先生诉称,2013年,他与宁女士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双方在邯郸市举办订婚仪式,仪式中连先生给付宁女士一个红包,内有户名为连先生存有200万元的存折以及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8月5日,连先生与宁女士前往银行将200万元转至宁女士银行账户内。2014年9月,双方因购房时发生分歧并导致分手,现连先生要求宁女士返还上述彩礼。
被告宁女士辩称,2014年6月,连先生在订婚仪式上出示的只是一个红布包,并未向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朋好友展示布包里是什么,其到家后才看到是一张连先生的200万元存折和房屋租赁合同。宁女士认为,彩礼如果是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户名应是女方的名字,因此该笔款项并非彩礼。虽然此后该笔款项确实转入了宁女士的账户,但这笔钱已经用于宁女士先行支付的二人生活费用及准备婚礼、投资的费用,因此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连先生在订婚仪式上交给宁女士200万元的存折,后转至宁女士名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因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连先生要求宁女士返还200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宁女士提出该款项系用于二人支出而非彩礼,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彩礼应返还
赠礼无须返还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连先生系在订婚仪式当日交给宁女士以连先生为户名的200万元存折,而后二人将该笔款项转至宁女士名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基础,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要求返还彩礼,则不再适用该法律规定。其次,彩礼本质上属于礼物、赠与,但是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这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对方返还以结婚为条件给付对方的彩礼,但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
连先生与宁女士在订婚后分手,双方就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发生争议,连先生将前女友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0万元彩礼及黄金饰品。10月10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宁女士返还200万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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