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观察
□湖南夏熊飞
近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这则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拟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入学资格。准研究生“录而不读”,是不守信用、挤占他人机会,还是合理选择?一时间,引发不小争议。(据《法制日报》10月9日报道)
无论是普通高考还是研究生招生,“录而不读”的情况都时有发生。像这次湖南大学研究生院“弃读”学生多达69人,规模较大,因此引发舆论关注。
在我国,研究生招生采取集中录取方式,高校按照招生计划录取,每名考生只能获得一张录取通知书,这种录取方式效率较高,但一旦有学生放弃录取、不来报到,空下来的招生名额,就没有途径补录,导致其他想报考的学生失去录取机会,部分导师无学生可带,让高校方面陷于被动。因此,不少网友认为,弃读是一种“拉仇恨”的失信行为,应将其作为不诚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并对这些“录而不读”来年再考的学生做出相应限制。
但笔者认为,假若学生因对录取学校、专业不满意,或受限于其他因素,而选择放弃入学资格,这是学生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一味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这些学生加以指责,是不恰当的,也于事无补。
至于“录而不读”反映出的漏洞,则不妨在招生程序上进行修补与规范。如:实行“弃读”后及时告知制度,在当前的制度规则框架内,拉长录取周期,实行录取确认,如学生放弃确认,高校可把被放弃的录取名额拿出来补录;同时通过完善相关的招录条例,提高学生“毁约”成本,以此保障高校、导师以及其他学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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