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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制定政务处分法? 专家称“应现实之需”

来源:南国今报 2019-10-10 15:52   https://www.yybnet.net/

解读

早在去年9月,政务处分法已明确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牵头起草单位是国家监委。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应现实之需”。《草案》兼顾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可以解决当前处分程序不合理,处分不规范等问题。

实施“分类施策”

记者关注到,之所以制定政务处分法,官方此前将其定位为“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相关人员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采访时也表示,将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坚持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衔接,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

庄德水告诉记者,去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对政务处分标准、规范等作出明确,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上述规定将《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吸纳,但在具体处分人员时却实施“分类施策”,要根据公务员、事业编等身份不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这也就意味着,制定一部专门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应现实之需”。

注重“纪法衔接”

记者关注到,如何“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是实践中政务处分面临的问题之一。

《草案》说明提到,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为此,《草案》第十三条特别规定,给予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相匹配。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庄德水看来,党内监督方式与国家机关监督形成有机的整体,衔接不是“一前一后”,而是双管齐下的关系。例如,按照上述规定,公职人员党内撤职,行政方面也撤职,这就是一种衔接和匹配的体现。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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