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一位姑娘发帖吐槽了自己的假期经历:“放假玩得好好的,分管领导突然来找我,说十一假期选两天值班,非常突然,好像是说有个人临时有事,要顶上。可我已经有行程安排了,我说我不在家,出去玩了,领导竟然说公司大于个人,把行程取消!我火气一下就上来了,直接开怼,说不干了……感觉这是我最近最硬气的一次了。”这位“硬刚”公司领导后辞职的姑娘引发舆论热议。
对于姑娘的举动,有人说她“莽撞冲动”,有人调侃她没有“房贷车贷”等经济压力才可以“一怒辞职”,但大多数网友对其报以支持态度,笔者也认为该公司确有不当之处。
当值班人出现了特殊情况发生变动,这个时候要么领导自己顶上,要么查看其他员工的情况,征询其意见安排其上班。强行要求在外地的员工取消行程来加班,说明该公司领导缺乏清晰的规划以及对员工的尊重。
退一步讲,如果非要该员工回来加班,事关重大,不妨对其晓以利害,并且问一下其行程安排及具体花销,承诺予以相应补偿,比如付给加班费、报销旅游费用等,一来可以明确其是否确实“人在旅途”,回归不便,代价不菲,二来可以用温情打消其疑虑,促使其心甘情愿地回公司“补缺”,而不是用“公司大于个人”的大帽子恫吓年轻人。
实际上,“公司大于个人”已成某些企业高压管理思维定式,当下的劳资关系中,一些资方凭借优势地位,对员工颐指气使,侵犯劳动者权益。从让员工爬行大喊加油到“不评老总微博便罚款”,领导高高在上,说一不二,漠视员工的合理权利,一味强调公司利益的企业管理行为并不鲜见。
站在法律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所以,劳动者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权拒绝加班的。而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就这一点而言,“硬刚辞职”虽然解气,却因自动辞职而丧失了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硬刚辞职”看起来是小事个案,但在依法治国、人们权利意识觉醒的背景下,企业与员工都应有所反思。现代企业管理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而不能依仗权势、肆无忌惮。若随心所欲,管理粗暴,缺失了尊重劳动者、崇尚平等的企业文化,也就缺乏企业做大做强的基础和动力,必将遭遇新的时代背景下员工的正面“硬刚”。而员工也要提高法律水平及维权意识,采取更有力有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劳动监管部门更要为劳动者撑腰,以此倒逼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营造和谐、平等的工作氛围。(斯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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