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党员干部在涉外活动中言行不当的要给予处分吗?
答:《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是关于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涉外活动是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管在什么时候,作为一名党员,在涉外活动中都应该注意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绝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否则要受到严肃的惩处。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言行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该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原条文中的“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修改为“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言行比行为范围更宽,既包括行为,也包括言论;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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