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9月18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9月17日上网一份8月26日宣判的刑事判决书,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李某、许某、沈某、俞某和钱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均为缓刑,同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
澎湃新闻从该案判决书发现,原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行长沈某、副行长谢某等银行人员,与行外人员杨某合谋共同骗取贷款2.387亿元。目前,杨某、沈某和谢某均已被判刑,此次判决的5人为协助杨某进行骗贷的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至2015年期间,杨某(已判刑)与时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行长沈某、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业务三部总经理、副行长谢某等人(均已判刑)合谋,由杨某本人或者介绍人联系多个单位或个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该案骗取贷款金额合计2.387亿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作为杨某的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帮助杨某伪造“借名贷款”的单位所需的贷款财务资料、开户以及放贷后贷款资金划账、承兑汇票贴现等事务,参与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4亿余元。被告人许某、沈某、俞某和钱某帮助杨某介绍共30余家单位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以“借名贷款”名义,骗取贷款金额共计9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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