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企业从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3.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享受条件】(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4)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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