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绘
“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茅台申请“茅台国宴”商标又被驳回。近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法院驳回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9月17日《北京青年报》)
这起持续三年之久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相较于早可料见的判决结果,这几年间茅台在此事上所体现出的执拗,似乎更令人感到意外。事实上,不论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还是参照过往审理案例,围绕“国宴”商标发起诉讼都没有胜诉希望可言。可即便如此,相关企业还是以“不撞南墙不死心”的姿态为之。尽管我们说,就商标注册起诉“商评委”是企业法定权利,可是这种毫无胜算的官司明显有违理性,其背后原因到底是什么?
事实上,对于申请“国”字商标,任何企业都不应心存侥幸。公开资料显示,带有“国酒”的申请注册商标有198个、“国宴”108个,其中相当部分为酒类产品。此类商标的状态显示不是“等待实质审查”就是“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很显然,对待“国”字商标,相关部门自始至终保持了审查的一致性、公平性,完全做到了一视同仁。
鉴于此,有关企业在心知肚明的情况下继续“胡搅蛮缠”,总是想获得“国”字号商标,总是想借势“国家信誉”为产品品质站台,从本质上说,这就是一种回避竞争,谋求“特殊待遇”的逻辑。
所谓“国宴”商标,不可避免带有“信用背书”“品质荐证”的效果,这可谓是赤裸裸的明示了。无论品牌影响如何、市场占有率多少,企业都不能试图打着“国字号”的名称,想要“一家独大”,这种宣传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且不利于白酒市场的公平竞争。商标审查,始终是中立的、超脱利益之外的,意料之中的判决结果,斩断了有关企业的侥幸心理。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产品质量变动不居,而“商标”则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想获得“国”字号商标达到自我镀金、一劳永逸的目的,这实在是打错了算盘。(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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