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彪
惩戒是一种特殊、不可或缺的教育形式。据9月9日《检察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
教育惩戒是不是学校教育应有之义?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大多含糊其辞,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修改教师法、明确教育惩戒权边界的呼吁多次出现在两会等议政视野中。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笔者认为,修改教师法、明确教育惩戒权非常有必要。从发达国家立法经验来看也是如此,美国有20多个州法律明确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罚,并规定了许多细则;日本则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告诉学校什么行为是惩戒,什么行为是体罚,比如让学生饿肚子、不许回家是体罚,学生犯错罚扫地是惩戒。
对于我国来说,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首先要把“教育”挺在前面,以爱学生为出发点。其次,要有清晰的“刻度”。可采取列举方式在法律中进行明确,如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批评权、隔离权、没收权、警告权、留校权、剥夺权等,它的边界在哪里、力度有多大,让教师管教有据、惩戒有度。
同时,还需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设定清晰的实施程序。明确教育惩戒权实施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和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及采取的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确保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可制定实施教育惩戒权负面清单,避免教师出格行使、滥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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