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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的遗产该上交给国家吗?

来源:澎湃新闻 2019-09-08 10:30   https://www.yybnet.net/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失独老人、孤寡老人成为社会日渐关注的特殊群体。而他们一旦去世,就可能面临遗产无人继承的处境,对于这些财产应该如何处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般而言,没有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通常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但日前玄武法院裁判的一起无人继承案件中,法官将一位孤寡老人的房产判归其表弟所有。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

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在中央电视天夕阳红栏目播出。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原告周某诉至玄武法院,要求判令南京玄武区、鼓楼区等两处房产由其继承。

本案系诉争三套房屋的产权人为朱某。 朱某生于上世纪40年代,17岁时父母突然离世,只得投靠南京的姑妈朱某颖,并将户口迁入朱某 颖 处,1988年朱某因故被判刑7年,在服刑期间,朱某名下一套房产面临拆迁,拆迁安置房的三套房即为本案的诉争房产。

刑满释放后,朱某被诊断为下肢瘫疾,没有工作,也一直未婚,其姑妈朱某颖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扶助。 朱某颖去世后,原告开始对朱某继续提供适当帮扶。

2013年,朱某户籍迁入本区,虽是孤寡老人,但因其有两处房产,按政策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但考虑到朱某的实际情况,社区对其按困难群众进行救助,解决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2016年8月,社区志愿者发现朱某生病,联系120急救车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并将送医情况通知了原告,原告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用。当月16日,朱某因病去世,丧葬事宜由原告操办,费用亦由原告承担。朱某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亦由原告管理,因未能通过非诉途径办理产权过户,原告遂以某街道办为被告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朱某生前生活一直由原告照顾,丧葬事宜亦由原告负责料理。其对朱某 的扶养付出几十年如一日,朱某无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原告继承。朱某去世后,其遗产一直由原告管理,故朱某的遗产并非无主财产,但因产权过户遇到障碍,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希望被告理解。

被告辩称

原、被告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被告亦未侵害原告的权益, 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告未经财产无主认定程序,直接要求分得诉争房屋全部产权, 程序不合法 。

且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朱某的后事是由其操办的,但不能证明其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相反,被告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多年对朱某进行走访慰问,承担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朱某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法庭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关于审判程序选择

法院认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特别程序审理的前提是涉案财产无主,而本案诉争房屋只是无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无主财产,故应按普通程序审理。以无主财产的思路来处理诉争房屋,有违民事诉讼原理,徒增诉累,被告关于本案在认定财产无主后,原告才有权提出遗产分配请求权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法院认为,虽然某街道办对诉争房屋未实施积极的管理行为,但基于本案案情,原告以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朱某生前性格较为孤僻,健康状况欠佳,所在社区给予了力所能及的帮扶,对情况较为了解,且原告的弟妹对朱某的遗产均表示放弃“继承”,在缺乏其他合适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以该办为被告,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并无不当。

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遗产处理涉及重大财产的归属认定,宜根据书面的遗嘱等证据进行处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原告基于血缘关系和共同的生活经历,原告给予了亲戚层面的资助和情感上的慰籍,被告基于政府的责任,对孤寡老人亦给予了关心、慰问和救助, 这种立体式的救助结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 司法裁判应当促进全社会形成这种团结互助的氛围,以便让更多的人来关心孤寡老人 ,满足他们特殊的养老需求。

原告对朱某的扶养,非出于法律的义务,而是因为亲情的责任,体现的是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朱某户籍地所在社区安排志愿者关心朱某的生活,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生病时亦能给予关照和送医等,也尽到了政府层面的救助义务,原告亦给予了肯定。

所有的善行都应得到鼓励,对朱某的遗产,本院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并酌情确定原告分得朱某的大部分遗产。为发挥物的效用,朱某名下的房产归原告继承,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补偿 。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朱某名下的涉案三套房屋由原告继承;

二、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陈文军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有的善行都应得到鼓励。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是为了鼓励公众扶养孤寡老人,倡导赡养家族长辈的良好风尚。就本案这样处理,优先考虑和保护了扶养人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本案也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故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去世后的遗产归属法律已作有明确规定,但在广大的城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谁所有,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目前存在立法空白。本案原告将街道告上法庭也是无奈之举。

(原标题《无人继承的遗产该上交给国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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