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某公司欠银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个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中止。后来,银行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这个公司的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王某称,他出于友情考虑答应朋友,其实并没有出资过,而且对于公司所有经营情况都不知情。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抽逃注册资金特征明显,故认定王某对公司投入注册资金后,随即将注册资金抽逃,应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不免存在类似的情形,友情做法定代表人、友情担任股东的,其实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工商信息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合同相对人会基于这些登记信息判断公司的实力以及承担责任的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进行商业往来。因此,这种所谓的“友情帮助”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徐伟伦李梓嘉范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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