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河南省栾川县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判后,常仁尧提出上诉,洛阳中院依法立案受理。
洛阳中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引发多名群众围观。后常仁尧又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常仁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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