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8月18日电(记者周润健)天津市发改委和天津市教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天津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生活物品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幼儿安全接送卡工本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可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就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通知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等级,在政府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通知还明确表示,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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