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人人持有“麦克风”,个人言论的空间前所未有地拓展。不过,天桥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您,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无所不言。
侮辱受灾群众网友被刑拘
近日,受台风“利奇马”的影响,我国多个省市突发暴雨洪涝灾害。在这场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天灾面前,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救援状况更是一直牵动着大家的心。然而在此期间,南京一名网友却因为侮辱“利奇马”受灾城市和居民,被警方刑拘。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件始末。案情回顾8月10日,在一些城市正遭受台风“利奇马”肆虐之时,南京一位网民在微博发布多条不当言论,对因台风受灾的浙江台州等地区和市民进行谩骂和侮辱,引发网友不满。
8月12日,警方通报:发布言论的男子王某已被警方查获。经审查,王某对于发布不当言论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检察官说法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朋友圈”骂人男子被判道歉赔偿
微信也是大家普遍使用的社交媒体,“朋友圈”成为了不少人议人生、议时政、议生活的场所。但是,也有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在“朋友圈”里信口雌黄,甚至指名道姓、辱骂他人以泄私愤,把“朋友圈”当成了恣意放纵自己的“独立王国”。那么,像“朋友圈”这种由熟人共同构成的“小圈子”,在其中发表不当言论也会触犯法律吗?案情回顾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原本是朋友关系,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质问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合使矛盾进一步加深,赵某便在微信中对张某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语。他将这些言语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大量关注。
张某约赵某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未果,当地派出所出警解决亦未果,这件事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张某遂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停止对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张某照片;在其“朋友圈”内发布给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结语
言论自由并不是法律赐予我们逃避罪责的“免死金牌”,相反,言论自由的前提就是守法。而网络空间亦不是法外之地,恶意辱骂、侮辱诽谤、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如果说享受自媒体时代带来的言论自由是网民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有意识地自律就应该成为网民不可推卸的义务。所以,即使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下,我们仍然要守住法律的底线,不断提高自律意识,理性客观发声,为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助力。
(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牛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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