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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出台意见: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 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澎湃新闻 2019-08-14 17:28   https://www.yybnet.net/

8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指导意见最后一条写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里提到的“之前有关规定”,是指2009年12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记者查阅该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表述为: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问题就卡在了这个规定上。江苏和全国大部分省市不同,因年休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和法院是不受理的,劳动者只能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秋苏告诉澎湃新闻。

刘秋苏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是一种法律上的纠纷,应当享受司法保护。

记者了解到,在江苏,这一现象已经持续了近10年。随着江苏省高院发布最新指导意见,这一领域的司法困局终于得到突破。

年休假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刘秋苏指出,不同于2009年,此次江苏省高院并未联合江苏省仲裁委共同发布最新的指导意见,这是有遗憾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事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媒体“红网”评论认为,江苏以“法院支持”的形式出台该意见,将有望推动带薪年休假落实难题的破解。

“虽然在实践中,年休假劳动争议纠纷在各级人社部门的介入下都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但此次江苏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会使将江苏在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更接轨全国大部分地区,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司法保护。”刘秋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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