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近5年数次审理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李占敖夫妇与李淑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终于有了新进展。澎湃新闻8月13日从李占敖处获悉,当日,他收到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本院对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驳回了李淑云的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2年4月,李占敖夫妇通过中间人李国志向李淑云借款886.7万元。打了借据后,夫妇俩称迟迟没收到借款。2014年,李淑云拿着借据,将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还钱。该案历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通辽中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先后作出民事判决5份、民事裁定3份未能盖棺定论。
借据复印件。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夫妻通过中间人借款,称打了借据未收到借款
李占敖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010年6月,他和妻子付敏注册成立通辽宏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付敏。
一年后,宏图公司聘请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粮食局干部李国志担任顾问,并委托李国志帮忙筹措办厂资金。
2012年4月1日,李占敖夫妇前往李国志家中,在其客厅的茶几上写下一张借据。
李占敖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显示,宏图公司向李淑云处借款886.7万元,期限一年(至2013年3月31日止)。借据附有宏图公司的鲜章以及付敏的印章。
李占敖说,打了借据后,李国志称他回头将借据交给其弟媳李淑云,李淑云收到借据之后再放款。不过,夫妇俩没等来李淑云的借款,却等来了法院传票。
2014年10月,李淑云将宏图公司及李占敖夫妇起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科区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86.7万元,逾期利息77.2万元,总计963.9万元。
让李占敖没有想到的是,原本挺简单的一起官司,却打了近5年。该案历经科区法院判决、 通辽中院发回重审、科区法院重审、通辽中院维持原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科区法院再次重审、通辽中院再次维持原判后,由通辽中院再审。
法院:10个月出借近900万现金与常理不符
今年8月6日,通辽中院作出(2019)内0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中院作出的(2019)内0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部分)。
判决书载明,该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涉案886.7万元是否实际交付给付敏、李占敖、宏图公司。
法院对争议事实综合认定如下:从借贷金额和交易习惯来看,李淑云主张的借贷金额为886.7万元,数额巨大。即使如李淑云、李国志所述,该886.7万元是自2011年6月份开始分期出借,则至2012年3月份,10个月的时间,近900万元的借款,月均约90万元,全部为现金,无一笔银行转账,甚至在历次庭审中,李淑云也未能提供任何一笔其本人大额银行取款凭证,明显与常理不符,亦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
从款项交付情况来看,本案中李淑云述称是将现金交给李国志,通过李国志出借,此前与付敏、李占敖素不相识。首先,对于如此巨额资金,在李淑云与实际借款人未曾谋面的情况下而通过李国志转借,与常理不符。其次,李淑云对于巨额资金何时、何地交付给李国志,每次交付数额是多少,均不能进行准确、清晰陈述。李国志在历次庭审中对交付次数与各次数额亦不能作出准确说明。
从李淑云的经济能力及借款来源情况看,对于近900万元巨额现金的来源情况,李淑云和李国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任何银行存取、转账记录,实难令常人相信实际交付借款的真实性。李淑云亦未证明或合理说明出借巨额资金后,其家庭财产的相应变动情况。
从涉案欠条约定内容情况看,李淑云向与素不相识的付敏、李占敖出借款项,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但欠条上未有任何利息约定,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李淑云利息收益的预期相矛盾,亦与一般出借人对借款利息约定的关注程度不符。
另外,李淑云不需要借款人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抵押或担保,甚至与借款人素未谋面,前序借款尚未偿还,继又出借大额款项,此交易情形与一般出借人的风险意识不符。
判决书显示,由此可见,涉案借款,无论从李淑云的现金来源及其家庭财产变动情况,还是从交付方式、交易惯例来看,均无法认定李国志已将886.7万元实际交给付敏、李占敖或宏图公司,亦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如李淑云确有证据已将相关欠款交付给李国志,其可向李国志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书显示,经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通辽中院(2018)内05民再42号民事判决及科区法院(2018)内05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淑云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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