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登记业务范围不包含水污染,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受理。
8月12日下午,南昌中院办公室一名王姓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案件仍在上诉期内,不便接受采访。
今年6月,自然之友曾向南昌中院请求判令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鄱湖低碳环保)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消除所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险、支付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金额(暂定10万元,具体数额以专家或评估意见为准),并请求判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以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据自然之友梳理,江西鄱湖低碳环保曾因废水多次出现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超标,屡屡受到南昌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其白水湖污水处理厂曾于今年2月1日因“屡查屡犯、长期超标,仍未完成整改”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
7月25日,南昌中院审查后认为,自然之友的业务范围仅包含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及研究,不涉及水污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该《解释》第四条的内容显示:“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民政部官网显示,自然之友于2010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研究及相关政策研究、固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固废研究相关科普活动推广,以及固废研究相关环境教育活动推广,确无水污染业务。7月25日,南昌中院对自然之友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受访者提供
对此,自然之友负责该案的律师刘伊娜表示,该问题早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一份相似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裁定书中作出详细阐述。
彼时,环保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也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法最终裁定书中明确提出:“即使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 最高法指出,上述《解释》第四条之所以规定起诉事项与业务范围相关联,主要为了保证社会组织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澎湃新闻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由自然之友提出并被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除了业务登记范围内的土壤固废污染,也涉及河流和大气污染、水电站生态不利影响、违规开发国家森林公园等。
事实上,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组织是否符合起诉主体资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需满足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以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刘伊娜表示,拿到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自然之友目前正在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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