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榆)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去年底,云南省印发《云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云南省人社厅解读相关政策内容,明确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调剂金上缴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主要包括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宣传和预防培训等两个项目的支出。根据《办法》,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间安排、预算,向所属统筹地区或省级人社部门申报。
据介绍,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卫健等职能部门,根据近3年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
对于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30%~70%预付款。直接实施的项目结束时,由当地人社部门验收评估。项目达到绩效目标且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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