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这对税务系统纪检机构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依规依纪履行好党内监督责任,需辩证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全面履职与监督在前的关系。纪检机构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监督是首责,重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执纪是手段,重在严肃党纪、惩治腐败;问责是保障,重在失责必问,压实责任。三者有机统一,形成党内监督完整链条,其中监督是关键,监督职责履行好了,执纪才更精准有力,问责才更有的放矢,全面履职才事半功倍。因此纪检机构要转变“办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充分发挥监督探头作用,与主责同向发力,抓早抓小抓苗头,见人见事见细节,在治“未病”上见实效,最大限度防范违纪风险。
二要正确处理好监督全覆盖与关键少数的关系。有限的纪检监督资源与数量庞大的监督对象、复杂多变的监督事项之间必然形成尖锐矛盾,导致一些地方无序、重复、表面监督问题滋生。纪检机构在保证监督全覆盖方面,应更多督促主责部门对大多数人和事的日常监督。重点应放在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方面,以点带面正风肃纪,向全体党员干部传导压力,推动形成“头雁效应”。
三要正确处理好主责监督与纪检再监督的关系。相对于主责监督而言,纪检监督是在更高层次、水平和要求上的监督,把守的是“最后一道防线”,不仅要与主责部门的监督实现资源共享、成果共用,还要通过再监督向主责部门传导压力。因此纪检机构必须把握好“监督的再监督”的定位,在持续深化“三转”上发力,强化问题导向,真正聚焦主责主业防止监督泛化。
四要正确处理好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与监督同级党委的关系。纪检机构要把接受领导、当好参谋与实施监督统一起来,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善于寓监督于建议之中,认真执行党委决议指示,保证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发现党委和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区分情形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或向上级党委报告,有效发挥同级监督效力。
五要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纪检机构的关系。上级纪检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纪检机构的领导,不仅要落实“两为主”原则,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检机构领导为主,各级纪检组长、副组长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检机构会同人事部门为主,还要加强对下级纪检机构的监督考核,有效指导工作落实。下级纪检机构要加强向上级纪检机构的请示汇报,定期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线索和案情。
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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