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昌县男子阳某舟,在河南一家公司当司机。他自称在中纪委当处长,关系广、路子多,借机骗吃骗喝,并诈骗“捞人费”,涉案金额14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
7月31日,经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阳某舟被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向被害人退赔诈骗违法所得52.9万余元。
司机摇身一变成“处长”
做钢材生意的老板阳某鑫与阳某舟是孝昌县同一个村子里的人,双方并无往来。只是在2016年清明节祭祖时,阳某舟和湾里的一些“名人”被村里邀请一同聚餐,大家互留了联系方式。阳某鑫听族人介绍阳某舟在中纪委当处长,负责指导湖北、河南等地的纪检工作。阳某鑫半信半疑。
2017年底的一天,阳某舟跟阳某鑫说他正在办省里一位刘姓干部的案子。过了一段时间,阳某鑫在网上一查,刘某某果然被省里查办了。还有一次,阳某鑫给阳某舟发微信,问他在哪里。阳某舟说在北京,随后发来一个单位的微信定位。这让阳某鑫对阳某舟是干部的身份深信不疑。
想着可能对日后的生意有帮助,阳某鑫对阳某舟很殷勤,经常接送他去武汉机场和武汉火车站,出钱帮他安排住宿、吃饭等。此后,阳某舟主动跟阳某鑫说他手机坏了,阳某鑫当即带他到武汉买了一部6000元的手机。
2018年4月,阳某舟跟阳某鑫打电话说是要接几个朋友唱歌。阳某鑫请阳某舟等人在武汉唱歌,一场活动下来消费了2万余元。
直到阳某舟被抓获后,阳某鑫才知阳某舟的真实身份就是一个司机。据阳某鑫证实,三年来他为阳某舟花的费用达10万元。
谎称可利用身份“捞人”骗财50万
阳某舟在孝昌老家的精彩“表演”,为他招摇撞骗和诈骗他人钱物作好了铺垫。
2017年9月的一天,在孝昌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某公司董事长刘某超因涉嫌行贿罪被司法机关带走调查。刘某超的弟弟刘某三托人找到跟阳某舟熟悉的米姓老板,让他请阳某舟帮忙“捞人”。
阳某舟表示需要费用打点。2017年10月23日,米某在送阳某舟到孝感高铁站时,将刘某三的10万元现金转交给了阳某舟。
2017年11月下旬,阳某舟打电话说要找的领导职位高了,钱少了不够打点。11月26日,刘某三取出30万元现金,赶到阳某舟安排的见面地点附近,将30万元现金放在阳某舟指定的一辆小车后备箱中。阳某舟则在另一辆车上电话指挥该小车开到另一条街道上,随后将30万元取走。
就在刘某三联络“捞人”的同时,侄子刘某荣也在托人“捞”出父亲。叔侄俩找的竟是同一人即阳某舟。也是在2017年11月下旬,刘某荣的委托人兰某清在武汉洪山礼堂附近,将10万元现金及3箱茅台酒、6条黄鹤楼1916香烟搬到阳某舟指定的车辆上。
嫌疑人没捞出来 自己落入法网获刑
2018年元旦,刘某荣见没有父亲的任何消息,便再托人请阳某舟的舅舅汪某林帮忙。此时,“胃口”越来越大的阳某舟开价“8个钱”。
3天后,刘某荣带着8万元现金以及8条黄鹤楼1916香烟、两箱茅台酒找汪某林。汪某林上车后发现刘某荣只带了8万元,就跟阳某舟打电话。阳某舟说“8个钱”是指80万元,让他们先回去。阳某舟因此诈骗未果。
时间久了,受害人见阳某舟只收钱没办事,遂起了疑心,后报案。2018年9月4日,阳某舟被孝感警方刑拘。1月18日孝感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汉川市检察院管辖。经查,阳某舟现年48岁,案发前在河南一家房地产公司给老板当司机。
今年7月31日,汉川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阳某舟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其中一笔80万元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阳处长”,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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