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学礼)近日,宁夏教育厅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厅局印发了《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指导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组织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及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指导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于学科类培训,禁止误导家长学生、杜绝虚假宣传和超前超标培训。
此外,《指导标准》要求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校教学同期进度。同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校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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