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中部分药品异常提高价格行为的通报》,该《通报》指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实施以来,部分试点药品出现原有采购价格较低,试点标准公布后,大幅提高采购价格甚至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增加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的现象。
《通报》对这种违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扰乱药品采购秩序,阻碍发挥医保支付标准正确导向作用的异常提价行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严厉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药品及企业、采购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采购情况附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自2019年8月6日起,暂停大幅度提高采购价格和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相关企业应于2019年8月9日前,将异常提价原因并佐证材料和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恶意提价,或不按时说明原因并报送整改情况,或提价理由不充分且拒不整改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把该企业列入自治区药械采购黑名单,并自2019年8月12日起,停止相关药品在自治区的挂网采购资格。
三、盟市医疗保障局应立即对相关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于2019年8月9日前,将约谈及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医疗机构恶意提价或限期未整改的,可以解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对药品配送企业恶意提价或限期未整改的,可以把该企业列入配送企业黑名单,停止该企业在所属区域内的配送资格。
议价加高数据明细含采购情况。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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