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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赔300元” 闻道

来源:济宁日报 2019-08-07 09:28   https://www.yybnet.net/

这两天,河南鹤壁淇县的瓜农庞某因制止偷瓜行为导致偷瓜人受伤并反被要求赔偿的经历,引发全网关注。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河南淇县瓜农庞某家中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和玉米,但经常有附近的人趁瓜熟后来偷瓜。7月29日,宋某及其女儿骑电动车来偷西瓜,庞某在与她们拉扯时,一女子的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民警协调让庞某赔偿300元医药费,这让庞某十分委屈,他说,以后就算看到有人偷西瓜也不敢追了。“撵也不敢撵,拦也不敢拦;再撵,我再赔钱,我连本都没有了。”

报道一出,引发一片质疑。庞某的拉拽造成了偷瓜人的人身伤害,是不争的事实,可这终究不是孤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发生在其保护自家财产不受损害的过程中,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遗憾的是,执法人员没看到整个事件发生链条,只看到了结果——“人家就偷你一个瓜,你就把人家弄伤了,至于吗?”从而陷入了“唯结果论”的误区,即简单地以结果论,认为伤了人就是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而不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和缜密论证。针对此,8月2日深夜,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淇县”发布通报回应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淇县公安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民警耐心教育训诫下,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

然而,宋某仅仅退回赔偿的300元就可以了吗?母女二人的偷盗行为就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吗?有网友认为,法律并没有为受害者撑腰。有法律专业人士也指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尚不构成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仍是可以做出拘留、罚款等处罚。因此,该事件涉事西瓜虽然价值较低,情节轻微,但也应对其批评教育,并向庞某赔偿相应的损失。让制止偷瓜的人赔偿偷瓜的人,要求受害者去赔偿不法者,无疑是一种对立法本意的亵渎。更令人疑惑的是,在当地警方的通报中,对于“偷瓜”的行为依旧没有明确认定,继续“和稀泥”,说是“摘瓜”。难怪有网友继续质疑“让赔偿的是你,让退回赔偿的也是你”。

各种讨论中,还有人开玩笑说,谁年轻的时候还没在别人的地里摘过几个西瓜?但是,偷,就是偷,可不能纵容。更重要的是,关于盗窃和防卫行为,并非无法可依、理应依法办事。有评论指出,警方执法具有法律示范作用,不能“和稀泥”,而应恪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执法。而此次案件更是变成了一桩“公案”,更应秉公处理,让案件变成“法治标本”,而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处理得有失公平。“执法偏差”还会影响“法治标尺”的准确度,甚至混淆红与黑、邪与恶的边界。执法者的每一次执法,都需慎之又慎,严格依法行事,避免走向法治的“对立面”。此事也让人们更加真切地看到,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养十分重要与紧迫。若保护私人财产的过程中致伤侵害者还得赔偿,那以后种瓜的张某、李某们再遇到类似事情,还敢不敢奋起维权?

可喜的是,据最新消息,8月4日,淇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依纪依规作出处理。这也是“亡羊补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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