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铁路运输、铁路建设、铁路安全管理等做了大幅度修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禁止强占座位、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约谈信用规制监管等被写入《征求意见稿》。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
在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基本制度方面,将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确定的铁路行业管理和监管基本制度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授权机构在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铁路投资建设基本制度方面,明确了分层规划、分类投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形式筹集铁路建设资金。列入铁路规划的各类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国家依法保障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增信用规制监管方式
新增的监督管理一章中,提出了行政约谈、服务质量评估和信用规制等新型监管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有权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铁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违反铁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公开和惩戒。
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是《征求意见稿》新增的一章。《征求意见稿》提出,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维修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装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铁路装备制造、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铁路装备制造、维修企业不予召回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强制召回。
严禁强行登乘列车
近年来,不时出现铁路霸座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对铁路监管提出新的课题。《征求意见稿》将强占他人席位且不听劝阻、干扰站车秩序且不听劝阻,或者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列入禁止行为。
被列为禁止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还包括: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和预警设施、铁路线路防护设施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擅自进入铁路车站、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强行登乘列车、未经允许越站乘车、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其他列车以及铁路车站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及其他物品;拦截列车或者冲击、堵塞、占用铁路、进出站通道、站台、行车调度机构;在铁路站车故意损坏设施设备,侵占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铁路用地,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私搭乱建,擅自停放机动车、烧荒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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